消防箱泵一体化设备的相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7.4.7.3条规定: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气压消防供水设备气压消防供水设备配套的气压罐和控制系统及消防泵均为专门设计制造,配套自动补气罐时,*空压机,氮气瓶充气,可自动调节保证恰当的气水比例,高效利用气压罐总容积,具有先进、易用、高可靠性的控制系统。消防气压供水设备集成了齐全的故障保护、报警功能,具有消防泵自动定期巡检功能,可接受和处理各种消防信号以及发出各种运行工况信号。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定义:设计选用要点:
1)设备的外购配套件须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入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设备的气压水罐、水泵机组、电器元件等构成部件,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组装使用。在使用现场组装的设备,可在现场检验整机性能。
2)应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生产许可证。
3)选用本项产品时,应对下列各项提出要求:设备组成、设备分类、设备工作压力、设备设计流量、气压罐规格数量、设备材料、卫生要求。
4)设备整体结构、水管路、气管路及电器线路的布置应合理,应留有安装维修空间便于操作。5)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安全阀,其开启压力不大于较高的工作压力的1.1倍。
6)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设备必须有单独的消防出水口。